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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公开招聘海内外专才的公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公开招聘海内外专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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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我区决定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海内外专才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职责及任职资格

*航运物流高级主管1名
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全区航运物流中长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2、负责全区航运、物流规划的实施管理;
3、参与全区航运运营、商务及港务、船务运营管理。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航运、物流相关专业毕业;
2、有五年以上大中型航运、物流企业管理经验或在全球著名航运公司做过高级管理人员;
3、熟悉港口、航运、水路运输等相关业务;
4、有高度的责任心,出色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
5、熟练使用英语者优先考虑。

*国际贸易高级主管1名
主要职责:
1、负责推动我区对外贸易、国内贸易、离岸贸易工作;
2、负责策划贸易业态的创新、招商工作;
3、负责策划构建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
4、推进贸易便利化。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国际贸易或英语等相关专业;
2、五年以上大中型外贸公司或供应链、物流公司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海关业务和国际贸易实务工作经验,了解海关的监管、报关、征税、稽查制度及其运作要领和操作程序,熟悉进出口业务程序,熟悉进出口贸易政策和国际惯例等的有关规定;
3、具有流利的英文听说和熟练的读写能力,能够与外商自如地交流沟通,洽谈项目;
4、有高度的责任心,出色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

*金融创新高级主管2名
主要职责:
1、负责我区金融创新、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金融、类金融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2、负责我区资本市场发展、金融要素聚集等产业规划和推进政策制定工作。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财政金融类专业毕业;
2、具有5年以上金融、类金融、资本运营、产业投资相关行业经验,熟悉相关金融政策和业务运作程序;
3、有高度的责任心,出色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
4、从事过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制定、研究工作,或熟悉香港、新加坡金融政策、金融业务运作的予以优先考虑。

*法律高级主管1名
主要职责:
1、研究有关园区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园区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2、负责提供区内企业相关法律辅导、咨询;
3、规范园区对外文件、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相关数据的管理工作等。

任职资格: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海外教育背景,国际经济法方向毕业;
2、具有5年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经济与投资贸易领域的国内外法律规定;
3、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及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业经历;
4、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分析判断能力;
5、了解国内外自贸区运作情况,有一定的制度创新能力,熟练使用英语。
二、基本条件
应聘者除符合所应聘职位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均可报名;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4、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65年08月03日以后出生);
5、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业绩较好。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测评、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的程序进行。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 报名时间:2015年8月3日8:00至2015年8月31日18:00。
2、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应聘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电子邮箱:liuxuehust@126.com;
咨询电话:0592-5652919、2639622;
咨询时间:08:30-11:30,15:00-18:00(工作日)。
五、报名需提供材料
每名应聘者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材料应包括: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2015年招聘海内外专才报名表》1份,贴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
2、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部分岗位)、专业技术资格(部分岗位)证书电子版各1份,原件面试时提交审核;
3、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留学证明电子版各1份;
以上报名材料将作为资格复核和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须详细、认真、如实提供。任何时候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六、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人员工作单位为本委招商服务中心,聘任人员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聘任期三年,其中试用期半年。年薪标准为25-50万人民币(含省、市相关人才政策享受的奖励、补助、补贴),具体待遇根据聘任岗位和聘任人员资质由本委人力资源局与被聘任人员进行协商。
本公告及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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