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1年7月1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2012年4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
(名称)
本会会名为“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为“Fujian Economy and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Japan” 。中文简称为"日本福建会",英文简称为 “FJA”。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日本东京。
(性质与宗旨)
本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志愿者团体。本会的宗旨为:
团结在日八闽同胞、回馈日本社会、报效祖国建设、建构全球网络。
(活动)
本会遵守中日两国的基本法律法规,开展以下活动。
会员间的和睦互助与合作交流;
支援会员与福建的交流;
促进福建与日本的合作交流;
向日本介绍福建的自然风土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等;
探讨福建发展战略,积极提案建言并付诸行动。;
组织、协助会员访问福建;
对福建各界人士访日提供协助与支援;
为福建发展提供人材信息;
支援会员业务发展,并维护其正当权益;
其他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会员资格与入会)
本会的会员,分为正会员和赞助会员,凡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者,经办理所定手续(附则规定①)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福建籍或出身于福建的在日华侨华人;
有过在福建生活,学习及工作经验的在日华侨华人;
对福建发展作过贡献的人士;
关心或参与福建与日本交流的人士。
(退会)
会员根据自己的意思,办理所定的手续(附则规定②)即可退会。
(会员权利与义务)
a. 凡本会会员,均拥有对本会的议事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平等权利。
b.本会的会员,不能以本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违反本会宗旨的活动。
(组织结构)
本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事务局构成。
a. 会员大会 本会最高的权力是会员大会。
b.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监查构成。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c.事务局 本会的常设机构
(理事)
a.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以自荐或他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当选理事。
b. 理事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包括连续连任)。
(监事)
a. 监事候选人由2位以上的理事的推荐产生,候选人经会员大会承认后当选监事。
b. 监事人数为2名。
c. 监事要对本会的会计以及活动状况进行监查,其结果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会长和副会长)
a. 会长由理事互选产生。
b. 会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包括连续连任)。
c. 会长代表本会并对理事会工作负责。
d. 在任会长的解任,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成立。
e. 副会长由会长或者3位以上的理事的推荐,得到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的同意后,由会长任命。
f. 副会长辅助会长并分担理事会工作。
g. 副会长的任期不能超过就任时会长的任期。
h. 会长在过半的理事的同意下,可以解任任期中的副会长。
(事务局)
a. 事务局由1位秘书长和若干位行政人员构成。
b. 事务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的指导下,开展日常的会务。
c. 事务局长的任免:经报理事会的批准,由会长执行。
事务局的其他人员的任免,由会长批准,事务局长执行。
d. 事务局人员在会长的同意下,可以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会员大会)
a. 会员大会是包括修订会章,选出理事监事,研讨审议本会重要事项的会议。
b.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c. 会长可以根据过半数的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要求,召集临时大会。
(理事会)
a.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会各项会务。
b. 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要求,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
c. 在会长同意下,理事以外的会员也可以列席理事会。
(会费)
a. 正会员入会费1人1万日元;年会费1人2千日元。赞助会员入会费1人10万日元,年会费2万日元。其他赞助金一股5万元,不设上限。
b. 本会的决算年度为4月1日到第2年的3月31日。
(会章的修订,废除和说明)
a.本会章的修订和废除,需经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得到出席定期或临时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的同意才能成立。
b.本会章以中文版为原本,其他语言包括语感的差别的说明权属于理事会。
(其他)
若本章程规定外事项发生,则由理事会适时审议,规定执行,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附)
1,入会手续
2,退会手续
本会章于2011年7月17 日得到会员大会的批准而实行,
2011年8月6日理事会增订修改。
2012年4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改。